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,以權利或利益受損害為前提,配偶與人通姦,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?

    

對此,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:

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,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,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