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民法第1001條:「夫妻互負同居義務。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」

    

正當理由是指:

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,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者而言。又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,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,而有不同之性格及思想,因此,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,非不可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、社會地位、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,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。

    

而夫妻只要互有約定即可分居,不需向法院提起訴訟,但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。